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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 | 江苏省财政管理领域涉企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会计类
2024-12-25 11:28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推行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工作的意见》要求,创新行政执法理念和方式,省财政厅围绕会计、采购领域编制《江苏省财政管理领域涉企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设置合规事项、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合规建议等内容。现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靠前帮助企业认识违法风险点,指导和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第一项: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应当设置会计账薄而不设置会计账薄。


2.未按规定形式、种类、要求设置会计账薄。


3.设置账外账。


(二)合规建议


1.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3.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法违规私设会计账薄登记、核算。


第二项:填制和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应取得原始凭证未取得,应填制原始凭证未填制。


2.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


3.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4.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涂改或者更正不规范。


(二)合规建议


1.单位应当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情况,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3.单位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原始凭证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第三项:依法登记会计账薄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登记会计账簿的会计凭证未经审核。


2.会计账薄记录发生错误或有隔页、缺号、跳行等问题。


3.会计账薄的更正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二)合规建议


1.会计人员应当仔细审核会计凭证,审核无误后登记会计账簿,并确保会计账簿记录内容与会计凭证相符。


2.会计账薄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1)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2)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3.会计账薄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4.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项: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二)合规建议


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五项: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二)合规建议


1.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薄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如果不同用户对财务信息的需求有所不同,可以根据他们的需求提供补充性信息或定制化的报告格式,但基础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据应保持一致。


第六项::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会计记录的文字未使用中文。


2.会计核算未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使用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财务会计报告未折算为人民币。


(二)合规建议


1.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2.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七项:依法保管会计资料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会计资料未实行档案管理,导致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2.会计档案的管理不符合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要求,导致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二)合规建议


1.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2.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为30年,年度财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3.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项:实施内部监督并配合做好外部监督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未建立和实施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2.拒绝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或者拖延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二)合规建议


1.单位内部建立会计监督制度,明确: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


(4)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会计事项,应当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单位应当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项:任用符合规定的会计人员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任用的会计人员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任用的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定的岗位条件。


3.任用的会计人员被限制从业期限未满。


(二)合规建议


1.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不任用在限制从事会计工作期限内的人员。


第十项: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一)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1.伪造、变造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其他会计资料。


2.编制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3.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二)合规建议


1.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法律学习,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对发现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4.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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